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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1號 原   告 王順隆       高金獅       吳秀敏       高婉綺       高婉潔       高裕涵       張孫德       王月梅       張子浩       張子翰 被   告 禾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吉志 被   告 喆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穎 被   告 煌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668,468元(計算式:公 告土地現值49,100元/ ㎡×占用面積339.48㎡=16,668,46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696 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7,433 元外,尚應補繳131,2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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