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1號
原 告 王順隆
高金獅
吳秀敏
高婉綺
高婉潔
高裕涵
張孫德
王月梅
張子浩
張子翰
被 告 禾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吉志
被 告 喆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穎
被 告 煌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668,468元(計算式:公
告土地現值49,100元/ ㎡×占用面積339.48㎡=16,668,46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696 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7,433
元外,尚應補繳131,2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