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07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鄧美玉
被 告 勁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海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19日送
達原告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則該裁定
已於105年9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
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佐,
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