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7號
原 告 常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有吳
訴訟代理人 王偉霖
律師
被 告 李柏慶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4 日上午11時,在
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自行確明「http :// www .fa
cebook .com/ConquerEngineering」網站(下稱
系爭網站)是否
尚存在?如已不存在,並認影響本件請求,應於
開庭期日前一週
具狀表明。被告應於文到一週內陳報系爭網站是否存在或已變更
,如已不存在或有變更,其時間、原因各為何?變更後之網站為
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