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7號
原 告 常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有吳
訴訟代理人 王偉霖
律師
複代理人 徐君玥
被 告 李柏慶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李榮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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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
├──────┼────────────────────────────┤
│原判決事實及│原記載 │
│理由欄貳、五├────────────────────────────┤
│、㈢、5、第│交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規定 │
│6行 ├────────────────────────────┤
│ │更正後記載 │
│ ├────────────────────────────┤
│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5條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