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8號
上 訴 人 廖子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門留遊學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玖佰捌拾壹
元(美金29,100元×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5年9月8
日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匯率31.477元=新臺幣915,981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叁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