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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4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8號 上 訴 人 廖子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門留遊學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玖佰捌拾壹 元(美金29,100元×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5年9月8 日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匯率31.477元=新臺幣915,981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叁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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