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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5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訴字第一五五三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 上訴 人 達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按分 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人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 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二 七八二號判例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貳 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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