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一○五年度訴字第一五五三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慶年
被
上訴 人 達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
按分
配表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人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
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
台上字第二
七八二號判例
參照),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貳
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