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3號
上 訴 人 智慧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照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柒拾貳萬貳仟參佰肆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柒萬壹仟柒佰肆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