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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3號 上 訴 人 智慧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照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柒拾貳萬貳仟參佰肆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柒萬壹仟柒佰肆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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