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勝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心慧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參仟肆佰伍拾伍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又
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