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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5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心慧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參仟肆佰伍拾伍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 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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