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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唯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易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 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 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 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 2,7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