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唯慶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易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
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
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 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
2,7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