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唯慶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易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
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10日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
人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
可憑。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