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信君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巍祥有限公司、東滬木材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3,938,07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0,0
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2 第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