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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信君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巍祥有限公司、東滬木材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3,938,0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0   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2 第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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