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8號
上 訴 人 蘇澤宇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兆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鄭智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任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6 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
上訴聲
明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股東會之全部決議均
不成立,此屬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