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8號 上 訴 人 蘇澤宇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兆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鄭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任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6 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聲 明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股東會之全部決議均 不成立,此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