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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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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8號 上 訴 人 蘇澤宇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兆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鄭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9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定業於同年9月15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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