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8號
上 訴 人 蘇澤宇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兆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鄭智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9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
開裁定業於同年9月15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
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是本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