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744號
原 告 潤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宸涵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
被 告 怡敏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丹尼(Danny Zheng)即怡敏信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李泰運
律師
鄭雅恩律師
張聰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三三
五之四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三萬分之一千)
暨其上同小段建號
一三九四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巷
○○弄○○號五樓房屋,由地政事務所以一○三年南港字第○○
七○六○號收件、登記日期為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新臺幣叁佰萬元之設定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與被告間因業務往來,故由原告提供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35-4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各三萬分之一千)暨其上同小段建號1394建物
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5樓
房屋(以下合稱
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3年1月22日設定最高
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系爭抵押權)登記予
被告,
嗣因被告進行清算,被告對原告並無任何
債權存在,
故請求被告為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等語。為此,提
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
段○○段000地號土地、335-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3萬分
之1千)暨其上同小段建號1394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
○○區○○○路○段○○巷○○弄○○號5樓房屋,由地政事務所
以103年南港字第007060號收件、登記日期為103年1月22日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300萬元設定登記塗銷。
二、被告則以:伊同意原告之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
三、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
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被告既為認諾原告之
之請求,則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