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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744號 原   告 潤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宸涵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 被   告 怡敏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丹尼(Danny Zheng)即怡敏信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李泰運律師       鄭雅恩律師       張聰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三三 五之四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三萬分之一千)其上同小段建號 一三九四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巷 ○○弄○○號五樓房屋,由地政事務所以一○三年南港字第○○ 七○六○號收件、登記日期為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新臺幣叁佰萬元之設定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與被告間因業務往來,故由原告提供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35-4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各三萬分之一千)暨其上同小段建號1394建物 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5樓 房屋(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3年1月22日設定最高 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系爭抵押權)登記予 被告,因被告進行清算,被告對原告並無任何債權存在, 故請求被告為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等語。為此,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 段○○段000地號土地、335-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3萬分 之1千)暨其上同小段建號1394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 ○○區○○○路○段○○巷○○弄○○號5樓房屋,由地政事務所 以103年南港字第007060號收件、登記日期為103年1月22日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300萬元設定登記塗銷。 二、被告則以:伊同意原告之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 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捨棄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被告既為認諾原告之 之請求,則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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