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   告 鑫茂微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峻 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爭 點整理書狀之理由,逾期未說明者,被告之答辯及所用證據不得 再為主張。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提出書 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 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7 日命原告於文到15日內提出爭點整 理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5 年3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 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 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 ,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 ,原告之主張及所用證據不得再為主張。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