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 告 鑫茂微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峻
訴訟代理人 楊揚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匯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
爭
點整理書狀之理由,逾期未說明者,被告之答辯及所用證據不得
再為主張。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提出書
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
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7 日命原告於文到15日內提出爭點整
理書狀,
上開通知已於105 年3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
證。原告
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
之2 第1 項規定,
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
,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
,原告之主張及所用證據不得再為主張。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