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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匯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茂微電子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壹萬叁仟肆佰 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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