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匯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建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茂微電子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壹萬叁仟肆佰
伍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可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