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號
原 告 德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
律師
被 告 富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耀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係因
兩造間之
租賃契約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
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兩造
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9 條
可稽。核諸前開說明,本件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法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