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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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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票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號 原   告 德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律師 被   告 富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之租賃契約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 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兩造 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9 條可稽。核諸前開說明,本件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法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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