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嶸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國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壹萬貳仟叁佰伍拾
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