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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嶸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壹萬貳仟叁佰伍拾 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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