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 告 楊莉芬
被 告 澬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衍松即陳和謙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
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5 年1 月7
日變更為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0樓之0,有經濟部商業
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件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20頁)。是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本案訴訟自應由被告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