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   告 楊莉芬 被   告 澬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松即陳和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 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5 年1 月7 日變更為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0樓之0,有經濟部商業 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頁)。是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案訴訟自應由被告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