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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1號 原   告 多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隆 被   告 宥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珠輝 被   告 紀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萍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兩造所訂商品代操合約書第拾叁條約定可稽(見本院 卷第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職權移送予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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