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嚴雋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美麗廣告策劃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元,
應徵
裁判費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