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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美麗廣告策劃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元, 應徵裁判費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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