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三一國際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睿謙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三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華斌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陳昶安律師
葉維軒律師
林荃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 月17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明:①「文創商品」利
潤之計算方式(含扣除何種類成本)。②依經銷商契約第2 條第
3 款所定支援5 人係從事文創或汽車商品銷售工作。被告應陳明
:①如有成立文創部門,成立時間及僱用人員。②文創部門負責
餐廳或文創商品人員各為何(併說明答辯
暨反訴狀附件2 人員部
分。③餐廳經營之利潤分配及計算方式(含扣除何種類成本)④
答辯暨反訴狀附件1
所載,是否為文創部門員工及原告支援5 人
關於文創事業之花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