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桐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培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王家
福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9月2日本院105年度
訴字第40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
查,
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1,87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