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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桐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培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王家 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9月2日本院105年度 訴字第40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查,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1,87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