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阿凉
被
上訴人 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信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 年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