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鍾思慈
被
上訴人 文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清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
仟肆佰叁拾捌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4,13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4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
駁回上訴。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