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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信融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規定表明上訴   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   正上訴聲明,並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其就敗   訴部分即新臺幣693,473 元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1,400元,如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不補正   及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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