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信融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規定表明
上訴
聲明,亦未繳納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
正上訴聲明,並
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範圍內
訴訟標的之金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其就敗
訴部分即新臺幣693,473 元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1,400元,如
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
逾期不補正
及繳納,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