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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9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2號 上 訴 人 瑞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昂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璦快得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元, 應徵裁判費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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