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1號
原 告 新發製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添澄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
律師
被 告 陶萬華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原告僅據繳納部分
裁判費。
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