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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9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1號 原   告 新發製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澄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律師 被   告 陶萬華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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