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李欣儀
溫鳳娘
被
上訴 人 志生
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柒拾玖萬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
徵
裁判費壹拾肆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件計算式:
依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與同段518-55地號
土地105年度公告現值皆為每平方公尺17萬8,000元,又臺北市建
成地政事務所
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B、C、E、G面積分別為1、13
、31、10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79萬元【17萬
8,000元×(1+13)平方公尺+17萬8,000元×(31+10)平方
公尺=97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