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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李欣儀       溫鳳娘 被 上訴 人 志生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柒拾玖萬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 徵裁判費壹拾肆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件計算式: 依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與同段518-55地號 土地105年度公告現值皆為每平方公尺17萬8,000元,又臺北市建 成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B、C、E、G面積分別為1、13 、31、10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79萬元【17萬 8,000元×(1+13)平方公尺+17萬8,000元×(31+10)平方 公尺=97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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