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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原   告 志生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主 文 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捌仟貳佰叁拾玖元 。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9 萬元(詳如附件 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7,921 元,然原告業已於 民國105 年3 月28日繳納10萬6,160 元,計溢收8,239 元, 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件計算式: 依臺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與同段518-55地號 土地105 年度公告現值皆為每平方公尺17萬8,000 元,又臺北市 建成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B 、C 、E 、G 面積分別為 1 、13、31、10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79 萬元【 17萬8,000 元×(1 +13)平方公尺+17萬8,000 元×(31+10 )平方公尺=979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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