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原 告 志生
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
主 文
原告所繳第一審
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捌仟貳佰叁拾玖元
。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9 萬元(詳如附件
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7,921 元,然原告業已於
民國105 年3 月28日繳納10萬6,160 元,計溢收8,239 元,
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件計算式:
依臺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與同段518-55地號
土地105 年度公告現值皆為每平方公尺17萬8,000 元,又臺北市
建成地政事務所
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B 、C 、E 、G 面積分別為
1 、13、31、10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79 萬元【
17萬8,000 元×(1 +13)平方公尺+17萬8,000 元×(31+10
)平方公尺=979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