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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劉家昌       劉美惠 被 上訴人 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昀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銘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 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 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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