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上海聯廣飛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法定
代理人 王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聯廣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余湘間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萬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