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上海聯廣飛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法定
代理人 王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存卷
足憑,
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