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立行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淼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得為一定
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
萬參仟參佰壹拾柒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亦有
明定。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
聲請上訴狀,未依
首揭法條規
定表明
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
繕本,並
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9,5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43,317 元,如
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
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