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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 告
郭文慶(即郭生城之承受訴訟人)
郭寶連(即郭生城之承受訴訟人)
郭麗盆(即郭生城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原 告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周美雲
被 告
郭寅 上二被告 共 同 複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郭照明
郭啓信 陳春嬌 郭啓偉 郭啓南 郭雅惠 郭松雄 吳啟文(即吳郭如華之承受訴訟人)
吳芳蘭(即吳郭如華之承受訴訟人)
吳芳玲(即吳郭如華之承受訴訟人)
郭拱泉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複代理人 王莊偉 蕭俊富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陳郭如玉 郭如月
呂郭如珠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慧美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郭拱辰
訴訟代理人 張美惠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潘俊男 潘富美 潘俊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意平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白玉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義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健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豪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許明裕
郭其會
賴坤珍
賴意如 賴金美 賴俊弘 賴宗欣
郭楨文
何貞松
何晴梅 何清如 何貞國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何清秀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郭英俊
張慶松(即張郭如鳳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郭如錦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張逸雲(即張郭如鳳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廖珮華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張怡屏(即張郭如鳳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華(即郭旺藤之承受訴訟人)
郭哲豪(即郭旺藤之承受訴訟人)
郭虹伶(即郭旺藤之承受訴訟人)
郭秀英(即郭其章之承受訴訟人)
郭寶鳳(即郭其章之承受訴訟人)
郭劉雲卿(即郭火生之承受訴訟人)
郭誌忠(即郭火生之承受訴訟人)
郭憶紫(即郭火生之承受訴訟人)
郭憶婷(即郭火生之承受訴訟人)
郭誌良(即郭火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2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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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