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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原   告 聯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雅鈴 訴訟代理人 陳福龍律師 被   告 神固國際科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南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賴昭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16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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