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原 告 聯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邵雅鈴
訴訟代理人 陳福龍
律師
被 告 神固國際科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南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賴昭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16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