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陳明珠
訴訟
代理人 歐斐文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孫秀足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竺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叁拾貳萬陸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叁拾貳萬陸仟壹佰捌拾叁元為原
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反訴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 實
甲、程序部分:
按被告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
訴訟標的必須
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反訴之標的,如
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
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
,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
關係者,
乃指反訴標的之
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
法律關係兩
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
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有牽連關係而言。即舉凡本訴標
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
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雙方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
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
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兩者間
有牽連關係。查
本件原告即
反訴被告陳明珠(下稱陳明珠)
主張被告即反訴原告孫秀足(孫秀足)曾向伊借款,另伊曾
替孫秀足代墊款項,乃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孫秀足返還借款及
不當得利,孫秀足原以其對陳明珠之消費借貸返還
請求權、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主張抵銷,
嗣於本件言
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7年9月3日具狀執相同理由請求陳明
珠應返還款項,提起反訴。是反訴與本訴之防禦方法主要部
分大致相同,
核與前開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壹、本訴部分:
一、陳明珠主張:
㈠
兩造係姊妹。孫秀足於80年4月8日起至86年2月4日止,陸續
向伊借款總計新臺幣(下同)1392萬6,996元。另伊尚替孫
秀足代墊:①其與其配偶即訴外人趙士岩保險費688萬1,381
元、②其2名子女即訴外人趙御岑、趙御雲之保險費458萬7,
796元、③其所有新北市○○區○○路房地貸款本金及利息
共956萬1,000元。孫秀足歷年共清償1710萬1,442元。伊前
列明5張對帳單,於104年10月7日交予孫秀足收受,雙方簽
署協議書1紙(下稱
系爭協議書),孫秀足承認對伊欠有
前
揭1392萬6,996元債務,
惟對代墊款部分認尚須釐清,故在
系爭協議書上書寫:「茲收到陳明珠所擬對帳明細共6張,
經雙方協議,需經銀行存摺核對確實後,於11月初核對完畢
。」等文。嗣兩造依約於同年11月3日邀同趙士岩及原告配
偶即訴人黃永源一併進行對帳,確認伊借貸及代墊之金額共
為1166萬694元,孫秀足應為清償,而孫秀足表示曾清償4筆
,分別為40萬元、46萬元、300萬元及700萬1,870元,除其
中700萬1,870元兩造有所爭議外,若均依孫秀足所列扣除之
會算結果為80萬694元。至爭議之700萬1,870元,兩造同意
先查詢是否有此筆款項存入伊或黃永源之帳戶,再依查詢結
果決定是否扣除,趙士岩因此於系爭協議書上親筆加註「調
閱84年5月26日$7,001,870取款條,
經查證屬實,匯入黃永
源或陳明珠戶頭,則此二人必須承認此款項。」、「另註:
取款條填寫當事人必須解釋金額流向。並於10天內解決還清
」等文。嗣因遍查無該等款項匯入伊與黃永源帳戶,故依系
爭協議書孫秀足應給付伊780萬2,564元。
㈡孫秀足另曾向伊借款,要求伊以黃永源所開立之支票(陽信
商銀支存帳號1871-5)付款予
第三人或以黃永源在同銀行帳
號4809-7帳戶匯予第三人,用以繳交孫秀足如附表一、二、
三第二欄所示債務,總計816萬1,994元。依
民法第478條、
第546條孫秀足應負返還本息之責任。如認伊未能舉證兩造
間有
借貸關係或委任關係,孫秀足亦應依民法第179條之規
定負返還之義務。
㈢另孫秀足南山人壽保險於90年1月4日還本15萬元、同年月5
日還本15萬元,
本約定由伊受領以充孫秀足應返還款項,當
時兩造共識還本部分,由伊代墊保費總額中先扣除,應清償
孫秀足放款部分再另外計算。惟孫秀足於90年1月5日用還自
己放款40萬2,011元,兩造104年11月3日對帳時,孫秀足
自
承:「沒關係,妳還放款這筆可以挪到別的部分去算,妳現
在依南山與國泰的下去清算掉,妳這筆妳有紀錄,妳就等等
挪去扣別筆」,佐以孫秀足陽信銀行帳戶存摺明細中顯示其
確有還自己放款40萬2,011元之情事,應認孫秀足向伊借款
30萬元。
㈣
爰依系爭協議書、民法第478條、第546條、第179條等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聲明為:
1.孫秀足應給付伊1626萬4,55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孫秀足辯以:
㈠系爭協議書係陳明珠強逼伊簽署,爰以
答辯狀繕本作為撤銷
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縱認系爭協議書有效,因系爭協議書
之內容為陳明珠片面撰擬,兩造已約定要待「銀行存摺核對
確實後」,再於「11月初」核對完畢,事後因兩造對於款項
數額仍有爭執,
迄今並未核對完成,陳明珠自不得以「預約
」內容請求伊依預定之本約內容給付相關款項。陳明珠若主
張兩造成立伊應給付780萬2,564元之契約,應負舉證之責,
104年11月3日對帳,僅就伊一家之保險費、房貸本金及利息
支出總額達成
合意,至是否由陳明珠代墊,仍有爭議,陳明
珠就此並未提出證據。
㈡陳明珠主張附表一、二、三借款及委託代墊款項部分,陳明
珠提出之證據,或根本無從證明有金錢交付,或僅為相關金
流,未能證明兩造有借貸或委任之意思表示
合致,附表三部
分經伊核對僅欠陳明珠32萬2,710元,此部分伊願以43萬元
支付。又伊
非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陳明珠以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為請求,亦不可採。(至各細項其餘
抗辯如附表一
、二、三第三欄所示)
㈢縱
鈞院認伊應給付原告任何款項,因伊另對陳明珠有3283萬
8063元之
債權存在(詳反訴部分),且均屆清償期,伊自得
以之與陳明珠請求之金額相互抵銷,抵銷後陳明珠之債權已
無剩餘,其請求自應駁回。
㈣聲明為:
1.陳明珠之訴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反訴部分:
一、孫秀足主張:
㈠伊擔任陳明珠開設之中冠建材有限公司(下稱中冠公司)及
陳明珠之配偶即黃永源開設之中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中將
公司)之業務助理兼會計,約定薪資、獎金皆直接匯入伊陽
信商業銀行北投分行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孫秀足3969
9帳戶)。因伊委任陳明珠代為處理收支事宜,因此陳明珠
持有並使用伊
上開帳戶、伊配偶趙士岩陽信銀行北投分行00
000-00000-0帳戶(下稱趙士岩15367帳戶)、陽信銀行石牌
分行00000-00000-0帳戶(下稱趙士岩10403帳戶)、富邦銀
行石牌分行000000000000帳戶(下稱趙士岩03573帳戶)、
富邦銀行天母分行000000000000帳戶(下稱趙士岩39767帳
戶)之存摺及印章,
期間陳明珠偶有借用伊存款,領取後充
作公司資金調度用,經伊細算後,發現陳明珠自
上揭帳戶中
擅領或溢領伊財產共3283萬8063元(細目如附表四至十第二
欄所示),爰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陳明珠返還。縱鈞院
認不得依借貸關係請求,因陳明珠長期擅領或溢領伊之財產
,用作其所有中冠公司、中將公司資金調度,亦未歸還伊相
關款項,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且侵害伊之財產權,
是伊仍得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陳明珠請求賠
償。
㈡爰依民法第478條、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提起本件反訴,
請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聲明為:
1.陳明珠應給付伊2861萬856元(請按照附表四至十之順序
審理並認定是否有理由,如有理由之金額超過聲明則以下
部分
無庸審理),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明珠辯以:
㈠伊自89年9月7日起保管孫秀足39699帳戶存摺、印章,但僅
是受託幫忙跑腿、代繳卡費,孫秀足同時於存摺上記載其他
事項,實質上存摺為孫秀足本人運用,各細目之答辯如附表
四第三欄所示。伊並未保管趙士岩10403帳戶、03573帳戶、
39767帳戶之存摺,各細目之答辯如附表六、七、八第三欄
所示。趙士岩15367帳戶之存摺因委託伊代繳復興四路房地
貸款本息、淡金路購屋價金及卡費,伊於89年10月12日起至
104年7月28日止保管,各細目之答辯如附表五第三欄所示。
另關於孫秀足附表九、十各項請求之答辯則如該二附表第三
欄所示。又孫秀足所執訴訟標的係對黃永源之請求權,與伊
無涉。且反訴起訴狀提起日前15年即92年9月2日前孫秀足主
張之債權均已
罹於時效。
㈡聲明為:
1.孫秀足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之判斷:
一、本訴部分:
㈠陳明珠依系爭協議書請求孫秀足給付780萬2,564元部分:
1.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
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
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
、第737條亦分別有明文規定。和解原由兩造互相讓步而
成立,和解之後任何一方所受之不利益均屬其讓步之結果
,不能據為撤銷之理由;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兩造當事人
即均應受該契約之
拘束,縱使一造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
亦不得事後
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最高
法院19年上字第1964號判例
要旨可參)。陳明珠主張兩造
於104年11月3日達成協議,確認伊借貸予孫秀足及為孫秀
足代墊之金額共1166萬694元,孫秀足應為清償,扣除孫
秀足確曾清償40萬元、46萬元、300萬元,及兩造爭議同
意先扣除但待查再決定之孫秀足主張另清償之700萬1,870
元,會算結果為80萬694元,嗣因查無700萬1,870元款項
之匯入,孫秀足依系爭協議書應給付伊780萬2,564元
等情
,
業據其提出系爭協議書以為證(見本院105年度士調字
第322號卷【下稱士調字卷】第29頁),核其所述相符,
揆諸前揭說明,上揭和解內容即為兩造間之契約,兩造均
不得為與該和解內容相反之主張,故陳明珠依系爭協議書
請求孫秀足給付780萬2,564元,自有理由。
2.孫秀足雖抗辯系爭協議書係其遭陳明珠強逼簽署
云云。然
按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
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21
年上字第2012號判例要旨
參照)。觀以當日對話錄音譯文
顯示孫秀足有趙士岩陪同,談話過程中兩造多有磋商:「
趙士岩:沒關係!我們照陳明珠開出來的(帳),我們也
沒有幫你們多加什麼(帳)!照陳明珠開出來的這些(帳
目)來對,帳若有重複到的,算數加減乘除,都看的出來
。」、「黃永源:啊若這有一條、半條有問題的,你們有
了解的,你要拿出來說,幾萬塊的全部都要拿出來說...
全部都要拿出來說。趙士岩:是,對對對!全部都要拿出
來說,這樣結一結很清楚。不然這些...到最後...這這這
...代誌....」、「孫秀足:那你這樣國泰加起來是多少
?你的國泰總total..?陳明珠:0000000。孫秀足:我算
0000000。陳明珠:這樣差12萬喔...這樣算6次對不對?
孫秀足:對。陳明珠:這樣減掉12(萬)嗎?孫秀足:恩
。」、「陳明珠:0000000(趙、孫子女保險對帳)孫秀
足:我是0000000。陳明珠:阿你應該是這18年這個....孫
秀足:18年我加了,你不是叫我加116394?...陳明珠:0
000000(趙、孫子女保險對帳)孫秀足:恩!對!恩!」
、「陳明珠:總共0000000。孫秀足:怎麼算...0000000
。陳明珠:你的多少....你的加起來多少?...孫秀足:
等一下!等一下!…我算算…我可能…漏掉少算到這個!.
...你算多少?...陳明珠:這樣扣起來是多少?孫秀足:
360萬,這樣就是0000000。趙士岩:有確認嗎?孫秀足:
還沒,現在我再跟明珠對一下,這樣剩南山的0000000...
孫秀足:現在對出來就是,國泰0000000,阿南山是00000
00。...趟士岩:這兩個完成了吼?我用原字筆寫起來沒
關係吧?total多少,阿兩個人要確定喔?吼?...趙士岩
:我們、我們、我們吼,一筆一筆算,然後一筆一筆結,
吼?...陳明珠:0000000。趙士岩:0000000吼?這有確
定了吼?孫秀足:恩,恩!...趙士岩:差額多少?孫秀
足:等等,等明珠!趙士岩:多少?陳明珠:1,745,000
!孫秀足:1,745,000,嘿對,這樣同時喊了,對!趙士
岩:1,745,000吼?孫秀足:嘿對,差額!趙士岩:沒,
等一下,這筆對完,這筆馬上扣!黃永源:明珠拿你的印
章來,大家簽名蓋章!還有印泥!趙士岩:所以這些帳大
家都同意吼?黃永源:恩!...趙士岩:阿國泰、本來明
珠算的帳是11,469,177。孫秀足:對,對!趙士岩:然後
現在total是9,724,177,9..972萬嘛吼?正確吼,沒問題
吼?趙士岩:來,你要看一下?來!黃永源:差額多少?
趙士岩:你問明珠看看?174萬5千!黃永源:算...多算了
174萬5千吼?趙士岩:多算,嘿嘿!」、「孫秀足:9,36
1,000吼!阿應該…應該是9,375,167!趙士岩:好,等一
下!黃永源:等於差三十幾萬就對了?趙士岩:9,375,16
7!差額多少?孫秀足:185,833!...」、「趙士岩:就
是說今天我們.....該虧欠你們多少錢!這我們就應該要
承擔!但是今天我們也有這個權利說.....我提出質疑的
地方,你也要回復我、回答我!若你們有理!OK!我們拿
不出證據的.....我們這條就劃掉好不好?」、「趙士岩
:妳....譬如說....這張帳!你剛剛給我看的這張帳裡面
有錢.....妳已經從這裏面支出了多少錢!我才有這筆帳的
錢存在嘛!妳現在這筆有支出!我的銀行簿子沒這筆支出
!妳跟我說:阿.....我領現金給你!OK嘛!沒問題!我吸
收嘛!我認了!但是....這打XX裡面沒這筆帳!妳要叫我
承認.....那就.....到底是要怎麼承認......」、「黃永
源:對阿!妳(孫秀足)帳對好!噢!這樣反差算起來!可差
遠了!孫秀足:那這條先打勾!這有爭議!」、「陳明珠
:對阿...妳....15萬這個!我已經算給你過了!還本的阿
:孫秀足:我已經180萬裡面扣掉過了!所以這筆算她的
就對了!趙士岩:算她的?所以這個要勾起來是不是?孫
秀足:要劃掉啦!我們劃掉!黃永源:那要劃掉啦!對!那
筆沒有!趙士岩:沒有這筆就對了!?黃永源:恩對啦!對
啦!趙士岩:那這樣就是沒有這筆!我們要劃棹啦!好啦
好啦!這樣就清楚了嘛!我們劃掉!恩這樣就對!OK!那
我就繼續順下去!」、「孫秀足:好!好!那這筆劃掉!
陳明珠:噢!妳不能說每一筆這樣都......孫秀足:沒關
係啦!我們現在是在對帳!趙士岩:對這是在對帳!這沒
關係!這沒關係!這是在對帳.....這是在對帳.....」、
「陳明珠:妳不能這樣子講啦.....不要這樣講...趙士岩
:好啦!好啦!就這樣子了!啊帳對不對?0000000對不
對?啊就從這減起來就對了!孫秀足:是拉是啦!趙士岩
:啊總數寫在旁邊就好!印章蓋下去就好!孫秀足:差額
....差額...」、「孫秀足:因為我那時候當初是說齁!"
需經銀行存摺核對確實後,於11月初核對完畢"阿我是想
說阿我裡面沒有進來我帳戶,我就覺得那個錢就很單純就
不是我支出的!」、「孫秀足:阿84/5/26我有給你澴放
款700萬。陳明珠:5/26?孫秀足:對!我有還你放款700
!妳要去看放款!陳明珠:沒有阿!哪有阿!...陳明珠:
我這裡就沒有餒!孫秀足:沒有你要問放款阿!對阿!趙
士岩:看銀行查還是怎樣阿!...孫秀足:這幾筆先記啦!
先記金額啦!阿700再調資料!」(見本院卷一第89-90、
94、103-105、112-120、132、165、166、181、184、187
、198、202、210-213頁),系爭協議書所列每細項最末
亦照趙士岩之要求蓋章確認(見本院卷第94頁、士調字卷
第29頁),未見有何脅迫情事。此外孫秀足復未能就遭陳
明珠強逼簽署系爭協議書乙節舉證使本院形成確信,其此
部分抗辯自不可採。
3.孫秀足固又抗辯兩造對款項數額仍有爭執,陳明珠不得以
「預約」內容請求其依預定之本約內容給付相關款項云云
。惟按預約係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本約)之契約,倘
將來係依所訂之契約履行而無須另訂本約者,即非預約。
依兩造104年11月3日對話錄音譯文顯示:「黃永源:你若
舉證的出來說真的確實就有這700萬真的用到我的戶頭裡
去!這我不能把你抹滅掉!這絕對不能這麼做!有就是有
!沒有就是沒有!...孫秀足:阿這邊先扣掉700的爭議!
這樣好不好?趙士岩:好不好!...趙士岩:先把這3筆加
起來,阿這700的有
異議!黃永源:恩!這700的要舉證出
來!...孫秀足:這樣黃總...你說今天看要怎麼結?趙士
岩:好!這樣我們現在帳就已經結好了!就是這700萬有
爭議!黃永源:對!趙士岩:有爭議的我們就先...暫扣
暫扣好不好!黃永源:恩好好!孫秀足:一樣我們再補欠
你們!趙士岩:就是我們再補欠你!這暫扣!黃永源:恩
好。趙士岩:先暫扣700萬啦齁!黃永源:恩恩。...趙士
岩:黃先生我現在跟你說齁!這筆700萬我們用暫扣的!
我給你寫暫扣!我資料要拿出來證明!黃永源:對恩!趙
士岩:沒有的話這筆要再加回去!黃永源:對!...趙士
岩:就是現在這00000000我們結到後面的時候,就是這70
0萬有爭議嘛!暫扣嘛!我暫扣而已!就是說我找資料出
來!這筆若證實,這就是OK,若沒有人到你們的帳戶,我
700萬還要再還給你們!這樣OK,這樣可以麻?這樣合理
吧?黃永源:嗯!這樣合理!合理!」、「孫秀足:對啊
對啊!我現在就這樣!阿剩80萬!變我們倒欠80萬。趙士
岩:好!阿這叫明珠再CHECK一下!你這個數字給她!阿
兩個好了之後!這邊數字就改掉了!這邊數字就改掉成這
樣子!孫秀足:恩恩,阿這700萬的有爭議。...趙士岩:
現在就是我們用這個...這個數字我們都幫你調整過!沒
問題啦!這正確的!這我們算過的。所以我說現在這個"
數字"減這個"差額"減這個"差額"減這個"差額",還有這
700萬..暫扣的,還有386萬的差額,但我還欠64萬我要再
加回去,這樣來算,這樣OK嘛?黃永源:OK!...孫秀足
:我還倒欠...700萬不算齁!還倒欠...64萬加下去了!
剩倒欠80萬697。趙士岩:恩恩...還欠...孫秀足:阿這
金額要給明珠確認啊!趙士岩:恩!她要確認!她要確認
!確認以後,然後蓋印章就好了!黃永源:你說700萬還
沒算進去?趙士岩:沒有啦!700萬是暫扣!孫秀足:700
萬是暫扣!...趙士岩:阿暫扣的時候我還欠你80萬....8
0....孫秀足:80萬694!趙士岩:恩,阿但是700萬我要
去拿資料啦!...黃永源:若說這700萬提不出資料來源,
或者是證據!孫秀足:對!黃永源:就...還要再"加上去
"就對了!趙士岩:就要加入了!黃永源:嗯嗯!對對對
對對!趙士岩:喔喔喔!...孫秀足:剩800694。趙士岩
:這寫下去了喔!孫秀足:明珠!確認了!陳明珠:有啦
有啦!孫秀足:800694。...趙士岩:調閱84年5月26日7,
001,870取款條,經查證屬實,匯入黃永源戶頭及陳明珠
戶頭,則此二人須承認此款項。這樣好嗎?黃永源:好啦
。趙士岩:啊不是就不是了嗎?黃永源:啊不是就不是了
。趙士岩:這樣OK嗎?可以嗎?孫秀足:好。...孫秀足:
(小聲)經查證屬實,匯入黃永源或陳明珠戶頭,則此兩
人必須承認...必須承認...(趙士岩:此款項..吼)此款
項。趙士岩:此款項須有.....(孫秀足:須有須有...)
必須承認此款項,然後咧?(孫秀足:沒有啦他就是...
是屬於...)黃永源:這700萬就是我們要承認就對了(孫
秀足:對啦對啦)甚至要在這給你們扣就對了。孫秀足:
就是剛剛暫扣的700 (趙士岩:對對對)黃永源:暫扣就是
這樣子。趙士岩:黃永源你看看...你看如果都—樣就OK
。黃永源:恩恩。好.....好啦先簽名。趙士岩:明珠你
這邊金額還沒有寫喔,妳寫旁邊就好了...這...這旁邊..
這旁邊寫800694…這樣對嗎?(陳明珠:恩)新台幣...
800694...看」你要簽名還是蓋印章怎樣都可以。孫秀足
:要簽名蓋章,你這邊協調是多少?黃永源:好,那還有
什麼嗎?孫秀足:先等一下,簽好,給你們看一遍。趙士
岩:沒問題沒問題啊,都確認過。陳明珠:這700萬先扣
就是了。趙士岩:暫扣暫扣啦。孫秀足:暫扣暫扣啦。黃
永源:如果查到屬實那就要給人家扣了。趙士岩:如果不
是事實,我們就要加還給你們。黃永源:沒啦,現在有一
個問題。孫秀足:800694要簽。黃永源:現在還有一個問
題,如果查出來不是(趙士岩:那我們就要給你們要再加
進去)要還給我們。趙士岩:要還你啊這裡面寫得很清楚
。黃永源:那還的時間點?孫秀足:那就馬上還了啦!那
個欠這麼久了..對不?都欠這麼久了,還能說要怎麼樣
...黃永源:這700萬如果證明沒有匯到我們的帳戶中,這
還款日是要怎麼還,簡單寫一下就好啦!趙士岩:要寫嗎
?孫秀足:就一星期或10天啊(黃永源:好啊就是這樣簡
單)就一星期或10天解決,要不寫10天,這樣好嗎?黃永
源:好!10天內要還清這樣啦!」(見本院卷一第215-21
9、231-245頁),可見兩造對帳後,達成孫秀足應返還陳
明珠780萬2,564元(80萬694元+700萬1,870元)之共識,
並約定其中尚待確認孫秀足是否清償之700萬1,870元於計
算時先予扣除,若孫秀足
嗣後無法證明此筆款項之清償,
即應加回應返還金額,故兩造
斯時達成之合意顯非預約,
孫秀足此部分抗辯亦不可採。
4.孫秀足雖再抗辯兩造104年11月3日對帳僅就其一家之保險
費、房貸本金及利息支出總額達成合意,至是否由陳明珠
代墊,仍有爭議云云。然依當日對話錄音譯文顯示兩造對
帳後,達成孫秀足應返還陳明珠780萬2,564元之共識,已
如前述,兩造均不得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故該
等款項究否確為陳明珠代墊,已不影響
本案判斷之結果,
孫秀足此辯亦不可採。
5.
綜上所述,陳明珠依系爭協議書請求孫秀足給付780萬2,5
6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陳明珠依民法第478條、第546條、第179條請求附表一、二
、三共8,161,994元部分: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
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稱消費借貸
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
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此觀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
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
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
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
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
,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
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
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
年度
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主張不當得利請
求權之原告,係因自己之行為致造成原由其掌控之財產發生
主體變動(即學說上所謂「非統一說」類型下之「給付型不
當得利」),則因該財產變動本於無法律上原因之消極事實
舉證困難所生之危險自應歸諸原告,始得謂平。是以原告對
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
舉證責任,亦即原告必須證
明其與被告間有給付之關係存在,且被告因其給付而受有利
益以及被告之受益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始能獲得勝訴之判決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意旨參照)。如給付
係為一定目的而對他人之財產有所增益,此種給付目的通常
係基於當事人間之合意,在客觀上即為給付行為之原因。是
當事人間之給付若本於其等間之合意而為之,即
難謂其給付
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
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
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如受利益人
係因其「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即指其給
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
人,自應舉證證明其欠缺給付之目的,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
原則(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913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就
陳明珠附表一、二、三各項請求認定如附表一、二、三第四
欄所示,附表一、二之請求均不應准許,附表三部分應准許
32萬6,166元,孫秀足表示願以43萬元支付,故此部分陳明
珠之請求於43萬元之範圍內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均應予駁
回。
㈢陳明珠依民法第478條請求孫秀足返還30萬元借款部分:
陳明珠就此項請求僅提出104年11月3日對帳之錄音譯文以為
證。觀以該部分譯文:「孫秀足:沒關係!那個利息是妳(
陳明珠)繳的,那都有收據,妳去繳的利息多少錢?那到時
要怎麼算?那到時要再算一次!對阿!利息歸利息的!他們
說他們這樣才能夠....那個....不然那個領不出來...。陳
明珠:利息是要怎麼算?孫秀足:利息妳看妳到時候多少,
妳先看那返還年金多少,他們說他們返還年金是這樣下去換
算的。陳明珠:妳這一筆15萬的乘以2,共30萬…。孫秀足
:對。陳明珠:妳還自己放款的...阿後來才有那個....這
個後來我才幫妳那個...孫秀足:沒關係,妳還放款這筆可
以挪到別的部分去算,妳現在依南山與國泰的下去清算掉,
妳這筆妳有紀錄,妳就等等挪去扣別筆。總TOTAL下去扣就
好了。陳明珠:好...沒關係。」(見本院卷一第114-115頁
),可見孫秀足雖不否認此筆款項得於其他會算中扣除,然
未
肯認係基於兩造借貸契約而生,陳明珠復未能就兩造對其
所謂「代墊保費」確有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乙節為舉證,
是其遽主張該30萬元為借款,並依民法第478條請求孫秀足
返還,
難認有理由。
二、反訴即孫秀足於本訴中主張抵銷部分:
爰就孫秀足附表四至十各項請求認定如附表四至十第四欄所
示,此部分孫秀足之請求於290萬6,381元(計算式:附表四
283萬1,181元+附表五7萬5,200元)之範圍內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則應予駁回。
三、又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
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本
文定有明文。又被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請求,提出抵銷之
抗辯,
祇須其對於原告確有已備抵銷要件之債權即可。又抵
銷乃主張抵銷者單方之意思表示即發生效力,而使雙方
適於
抵銷之二債務,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同歸消
滅之單獨行為,且僅以意思表示為已足,原不待對方之表示
同意,此觀民法第334條、第335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第201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陳明珠得向孫秀足請
求823萬2,564元(計算式:780萬2,564元+43萬元),孫秀
足亦得向陳明珠請求290萬6,381元(計算式:附表四283萬1
,181元+附表五7萬5,200元),均經認定如上,則揆諸上開
說明,兩造對
彼此互負之債務經互相抵銷後,陳明珠仍得再
請求孫秀足給付532萬6,183元(823萬2,564元-290萬6,381
元)及利息,孫秀足則不得再向陳明珠為任何請求。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有明文規定。而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亦為同法第203條所明定。查陳明珠之起訴狀繕
本於105年8月26日送達孫秀足收受(見本院卷一第22頁),
則陳明珠就上揭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孫
秀足之翌日即105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肆、從而,陳明珠依前揭原因事實,請求孫秀足給付532萬6,183
元,及自105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陳明珠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
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均
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宣告之。至於陳明珠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
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另孫秀足依前揭原因事實
,請求陳明珠給付2861萬856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孫秀足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伍、本件判決基礎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陸、據上論結,陳明珠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孫秀足
之訴為無理由,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