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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原   告 宏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淑容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宗哲律師 被   告 陳黃金寶       陳吉 訴訟代理人 劉汾 被   告 陳惠英       陳獻忠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參拾玖萬肆仟伍佰壹 拾參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參仟伍佰 貳拾元,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伍仟元外,尚應繳納玖萬捌仟伍 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附表: (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面積539.42㎡+ 同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88.07㎡)×105 年1 月公告現值52300 元/ ㎡× 原告應有部分3/14=00000000元(元以下4 捨5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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