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晁榕 訴訟代理人 張哲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徽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肆拾壹萬柒仟柒佰肆拾 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叁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