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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晁榕 訴訟代理人 張哲浩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1 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 及查詢清單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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