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複 代理人 王圳宏
被 告 張鉯雯
特別代理人 王雅雯律師
被 告 張彥棋
張筠琇
張彥鈞
洪銀霞
張黎楓(即張再定之承受訴訟人)
張添全
張茂成
張茂鍟
張維鳴(即張茂棠之承受訴訟人)
張月琴
張月淑
張月娥
張力夫
張力文
翁碧英
張濰伶
張孟韓
張阿來
張黎貞
張維仁
林兩岸
張靜
張龍洲
張龍瓊
宋水城
黃張信子
鄭月貴(即張城隆之承受訴訟人)
張凱瑜(即張城隆之承受訴訟人)
張凱俐(即張城隆之承受訴訟人)
張凱昀(即張城隆之承受訴訟人)
張忠源
張高美珠
張智超
張智欽
張育華
郭月桃
李張寶連
張富雄
陳張熟
楊清平
上 一 人
被 告 翁紹綸
翁淑玲
張寶色
彭美芳
張得文
張世園(兼顏琼慧、唐琇鈴之承當訴訟人)
張家欽
張家慶
張家勝
陳何家
楊湘媛
上五十一人
共 同
被 告 松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之
訴訟代理人 楊品妏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張茂庸
張維哲
張明暖
張子爵
張子騏
張明燦
張愉修
張禾楡
周穗淳
周秀芳
周錦峰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受 告知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之內容,就分割後
應有部分欄,編號21所示部分更正為0000000/00000000,編號54所示部分更正為458070/0000000。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民國111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之內容,就分割後應有部分欄,編號21、54所示部分,有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且前開更正不影響
本件判決本旨,
爰更正如本裁定
主文欄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