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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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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41號 被   告 李明珠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九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 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函命被告於收受裁定20日內提出 答辯狀,並以繕本逕送原告,上開通知函已於105 年10月17 日送達被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為證。詎被告迄今仍未 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 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 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 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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