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41號
被 告 李明珠
訴訟
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九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
答
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
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函命被告於收受裁定20日內提出
答辯狀,並以
繕本逕送原告,
上開通知函已於105 年10月17
日送達被告
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為證。
詎被告
迄今仍未
提出上開書狀,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
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
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
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