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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鵬飛 法定代理人 李麗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家靖、利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北祥交 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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