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安倍爾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雯
被
上訴人 UTT Technologies Co.,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張洪忠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應徵
裁判費17萬6,4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