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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5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安倍爾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雯 被 上訴人 UTT Technologies Co.,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張洪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應徵裁判費17萬6,4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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