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
反訴 原告 時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劉祖英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
許英傑律師
複 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反訴 被告 株式會社能率機械製造所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篠原憲二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
反訴被告 承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慶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機台設備等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玖拾壹
萬捌仟陸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伍萬柒仟陸佰玖拾
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