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周怡君
合麟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俊雄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寀志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聲明範圍內
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伍萬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