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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周怡君       合麟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寀志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伍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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