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貝賀名
代 理 人 陳祺斌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4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2 月15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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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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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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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翃達廣告事業有限公司│116,317元 │0000000 │104年9月10日 │
│ │貝賀名 │限公司天母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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