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陳美伶
代 理 人 黃柏蒼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8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豐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3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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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字號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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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NE00000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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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NE00000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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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NE00000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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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NE00000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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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NE00000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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