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新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生在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0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2 月22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 │ │ │ │ │(新臺幣)│ (或到
期日) │
├──┼─────┼────┼────┼─────┼─────┼───────┤
│ 1 │吉鴻電子股│台北富邦│新倡企業│HH0000000 │72,184元 │104年8月31日 │
│ │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 │ │
│ │(負責人:│股份有限│ │ │ │ │
│ │張王明香)│公司西湖│ │ │ │ │
│ │ │
分公司 │ │ │ │ │
├──┼─────┼────┼────┼─────┼─────┼───────┤
│ 2 │吉鴻電子股│台北富邦│新倡企業│HH0000000 │94,778元 │104年9月30日 │
│ │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 │ │
│ │(負責人:│股份有限│ │ │ │ │
│ │張王明香)│公司西湖│ │ │ │ │
│ │ │分公司 │ │ │ │ │
├──┼─────┼────┼────┼─────┼─────┼───────┤
│ 3 │吉鴻電子股│台北富邦│新倡企業│HH0000000 │646,006元 │104年10月31日 │
│ │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 │ │
│ │(負責人:│股份有限│ │ │ │ │
│ │張王明香)│公司西湖│ │ │ │ │
│ │ │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