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晉崙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偉晉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
分公司支票,
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5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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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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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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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精華光學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晉崙通訊有限公司 │139,125元 │JD0000000 │104年10月10日 │
│ │公司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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