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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晉崙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偉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支票, 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37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精華光學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晉崙通訊有限公司 │139,125元 │JD0000000 │104年10月10日 │ │ │公司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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